关于暂缓调整我市2009年度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湘潭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日期:2010-05-31 阅读:

        关于暂缓调整我市2009年度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潭劳社字[2009]59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缓调整湖南省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劳社通字[2009]25号)精神,我市今年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维持2008年标准不变,因此,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城区范围内488/月,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辖区内464/月。门诊医疗费城区范围内24.4/月,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辖区内23.2/月。执行时间为200971日至2010630日。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〇〇九年七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