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0年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城区范围内每月640元,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辖区内每月580元。执行时间自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
在此期间,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相应调整为:城区范围内每月32元,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辖区内每月29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