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记者从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湘潭市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将在61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90元/月,达到800元/月,增幅达31%。
随着湘潭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支出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参考周边城市的最低工资水平(长沙每月850元,株洲每月800元),湘潭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市委常委会议通过,决定湘潭市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25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湘潭市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期为一年,即从今年7月1日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止。
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暂缓调整的要求,2009年湖南省没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湘潭市现行的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还是2008年调整的标准,即610元/月。
目前湖南省经济形势企稳向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机成熟,应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做出调整。2010年湖南省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档:850元/月,800元/月,725元/月,650元/月,600元/月。湘潭市采用的是第二档标准。
湘潭市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城区由2008年的610元/月增至今年的800元/月,增幅达31%;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由2008年的580元/月增至今年的725元/月,增幅达25%。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给一些临聘人员较多的单位带来了一定的加薪压力。
据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照新标准执行。
9月份,湘潭市各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部门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查处企业违反最低工资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受理职工投诉、举报,以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